喀什地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指导意见
来源:喀什地区行政公署网站 发布日期:2025-02-28 18:00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牧民持续增收,防止农药使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科学选用
(一)对症下药。根据病虫种类及防治对象选择对症药剂,一个简单而可靠的方法是核查农药产品的标签,一般标签上没有标明的作物,不要使用;遇到不能正确判断的病虫害时,及时寻求相关农业技术人员帮助。
(二)正确选购。应选择信誉好、资质齐全的正规经营门店购买农药,选择农药产品时要做到“四看二不”,“四看”一看农药标签上“三证”(登记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标准或产品批准文号)是否齐全,二看登记范围,确认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是否对症;三看使用方法是否适用;四看注意事项,防止错误操作。“二不”不得盲目听信其他人员推荐,不得在无证摊贩或不明来源的网络渠道购买。
(三)科学配制。在药剂配制中,根据农药标签上推荐的用药量,采用量筒等称量工具准确称量,用少量水将农药稀释成“母液”,再稀释至所需要的用量。药剂要随配随用,配制现混现配的药剂,要按照标签上的规定或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操作,切忌随意加大用药量。
(四)合理混配。混用农药,首先要认真阅读农药标签中的注意事项,清楚产品的禁忌事项;其次要遵循农药混用原则,一是不应影响有效成分的化学稳定性;二是不能破坏药剂的物理性状;三是注意混配药剂的使用范围。遇碱性物质分解、失效的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或碱性物质混用;四是除草剂不要与杀虫剂和杀菌剂混用。
(五)选好器械。淘汰“跑、冒、滴、漏”药械,大力推广低容量喷雾、静电喷雾等先进药械的应用。施药前应清洗喷雾器,以免上次药剂的残液影响效果或产生药害。打除草剂的器械与杀虫剂、杀菌剂的器械最好分开。
(六)适期使用。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也可参考农业农村部门的预测预报来确定。对于病害,一般应在发病初期开始用药,而保护性杀菌剂,应适当提前或发病前使用。害虫在卵孵高峰至低龄幼虫期对杀虫剂敏感,因此往往在初龄幼虫盛发期使用。除草剂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使用时间要求更高,应按照农药标签上使用时间用药,否则起到相反的效果。
(七)科学施药。根据病虫害发生部位、发生规律以及农药剂型,科学选择施药方法。危害叶片为主的病虫,以喷雾为主,为害作物基部的病虫,以撒施或泼浇为主。病虫害发生抗性后,最好换一种药,不要随意加大用量。对于同时发生的病虫害,可以将不同药剂混合使用,农药一般在早上或傍晚施药。
(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防治对象以及药剂名称(通用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二、安全防范
(一)安全防护。施药人员应身体健康,年老体弱人员、儿童及孕期、哺乳期妇女均不能施药,施药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植保知识。施药人员要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防止引起施药人员中毒。施药期间严禁进食、饮水、吸烟。施药后要及时更换衣服,清洗身体。禁止用盛药水的桶直接下井、下河、下池取水,禁止用手搅拌药液。
(二)安全提示。配制农药应远离住宅区、牲畜栏和水源地;药剂要随配随用;开装后余下的药剂应封闭在原包装中安全贮存,同时,应将药品放置在儿童无法触及的地方,以免误食;不能用瓶盖量取农药或用装饮用水用具配药;不能用手或胳臂伸入药液、粉剂或颗粒剂中搅拌。施药时要注意周边敏感作物和敏感有益生物,防止产生药害。施药田块做好警示标记,防止发生人、畜中毒事故。
(三)安全间隔期。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在安全间隔时间内,不要再次使用药剂,施药后处在安全间隔期内农产品不能采收上市,以避免药物残留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不同药剂的安全间隔期不同,使用时应按农药标签规定执行。一般在夏季气温高,农药毒性消失较快,大田类蔬菜的农药安全间隔期大概为7d,春秋季至少7~10d,冬季大棚蔬菜的农药间隔期时间相对较长,在15d以上。
(四)废弃物处置。农药包装废弃物妥善保管,不能随意倾倒丢弃。包装物要用清水反复摇荡、清洗3次,清洗的药液一并用于配药。严禁倒入沟渠、池塘及水库中。要主动将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销售点或固定回收点,严禁丢弃或作它用。
(五)中毒急救。施药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急救物品,若农药溅入眼睛内或皮肤上,及时用大量清水冲洗;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应立即停止作业,脱掉受污染衣服,携带农药标签到医院就诊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原文链接:http://www.kashi.gov.cn/ksdqxzgs/c106693/202502/6e6c7201048948c99d71f60b38b702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