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实施方案(修编)
来源:麦盖提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5-02-18 19:57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麦盖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实施方案(修编)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1023〕1号)、《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完善麦盖提县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机制,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国家标准,参照《麦盖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进行了调整划分,制定了新的麦盖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简称“区划”)实施方案。
一、区划适用范围
将本次区划范围应该根据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明确建设用地类型的区域,同时结合麦盖提县城市区域实际土地用地现状进行确定,将新区划范围限定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主要包括主城区和城西工业园。
二、区划期限
新区划实施期限时间为2025年~2029年。
三、区划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二)规范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3222-94);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技术要求(试行)》(总站物字〔2023〕13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三)其他依据
《关于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环办监测〔2023〕2号);
《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办便函〔2023〕28号);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环办便函〔2023〕98号);
《关于组织开展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的通知》(新环办大气〔2023〕54号);
《麦盖提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麦盖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和限值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声环境功能区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分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0-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如表1所示。
表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及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
昼间/dB(A) |
夜间/dB(A) |
0类区 |
50 |
40 |
1类区 |
55 |
45 |
2类区 |
60 |
50 |
3类区 |
65 |
55 |
4a类区 |
70 |
55 |
4b类区 |
70 |
60 |
五、区划术语和定义
(一)城市、城市规划区。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二)乡村。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三)1类用地、2类用地。1类用地包括《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2类用地包括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
(四)交通干线。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五)交通干线边界线。交通干线边界界定:a.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机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b.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段地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c.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d.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地面段)边界指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河航道边界指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脚。
(六)临街建筑。交通干线边界线外拟划定4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面向道路的第一排建筑。
(七)区划单元。是指由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物和绿地围成的城市结构、布局和环境状况相近居、街或小区。
(八)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构、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场所。
突发噪声是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短,强度较高的噪声。
六、功能区划分方法
声环境功能区划次序:先对0、1、3类声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线明显。目前麦盖提县市域范围内没有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本次新区划中没有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规定的区域。1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规定的区域。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定义规定的区域。2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4a类区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内河航道、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边界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受限于麦盖提县主要道路中高标准、降噪效果好的道路较少,道路噪声影响较大,所以其距离确定的方法为: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55m;
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40m;
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25m。
1.划分4a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当临街建筑相对于路面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2.对于高架桥或路面高于周边地面的道路,其旁边的临街建筑只有当高于高架桥路面或道路路面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才将该临街建筑面向高架桥或道路一侧至高架桥或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并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则高出部分的楼层面向道路一侧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标准。
4.对于临街建筑之后且位于拟划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范围内因楼房错落设置原因使其部分楼体探出临街建筑遮挡,则对于探出部分的楼体应按临街建筑对待,按照1和2的方法确定4a类声环境功能区域。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铁路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4a类声功能区与4b类声功能区相邻或交叉,则按照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和铁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交通干线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的确定方法:a.地面段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非机动车道路或非混行道路外延为边界;b.高路基公路和城市道路以最外侧的边沟或路基边缘为边界,没有辅路的高架公路和城市道路以高架地段面垂直投影的最外侧为边界;c.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处理;d.城市轨道交通、铁路(地面段)边界指轨道交通用地范围,铁路以铁路边界(即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m处)为边界。
(六)乡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本次区划不在乡村区域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明确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为乡村区域,并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2.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5.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其他规定
1.划分优先等级:1类区、2类区、3类区划分的区域中包括4类区的,应优先执行4类区标准。位于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中的固定声源对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影响,按交通干线两侧功能区标准执行。
2.各功能区的环境噪声Leq值有5~20dB之差,为处理这一功能区的毗邻问题,规定边界附近的开发、改建项目要确保高标准功能区一侧的敏感点达标;加强低标准边界侧的噪声治理,尽量不因低标准功能区噪声源的存在而影响高标准功能区的标准实施。
3.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提高区域内的固定声源,在未搬迁前执行原声环境功能区控制标准。
4.禁止在1类区、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严重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设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建筑物功能基本一致。因此本方案认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设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基本一致,即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为本次区划所划定的1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含规划未建或在建区域,以及公园绿地、文化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社会停车场等非噪声敏感建筑物)。
七、功能区划分结果
(一)0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由于麦盖提县没有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没有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适用区域: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执行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1类标准,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划分结果: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的规定,共划分了6个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34km2。(1类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2)
表2 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统计表
编号 |
名称 |
边界范围 |
面积(㎢) |
参照标准 |
1-01 |
城西工业园1类居民文教区 |
东、南、西、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
0.71 |
(GB/T15190-2014)中8.2.2b),各类用地均为现状 |
1-02 |
叶河文化园1类文教区 |
东、南、西、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
0.36 |
(GB/T15190-2014)中8.2.2b),各类用地均为现状 |
1-03 |
县政府片区1类居民文教区 |
东侧:迎宾路; 南侧:S310、城镇开发边界; 西侧:城镇开发边界线、胡杨路; 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
2 |
(GB/T15190-2014)中8.2.2b),各类用地均为现状 |
1-04 |
主城区城北片区1类居民文教区 |
东侧:提河北路; 南侧:文化东路、欧央塔克路,英买里东路、英巴扎南路、幸福路、建设北路、文化西路; 西侧:迎宾路; 北侧:环城北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
3.98 |
(GB/T15190-2014)中8.2.2b),各类用地均为现状 |
1-05 |
主城区城南片区1类居民文教区 |
东侧:提河南路、刀郎东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南侧:水清路、人民路、刀郎中路、英巴扎南路,提孜那甫河、建设南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西侧:城镇开发边界线、迎宾大道; 北侧:文化西路、文化东路。 |
6.09 |
(GB/T15190-2014)中8.2.2b),各类用地均为现状 |
1-06 |
城南工业园1类居民文教区 |
东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西侧:瀚海路; 北侧:工业路。 |
0.2 |
(GB/T15190-2014)中8.2.2b),各类用地均为现状 |
(三)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适用区域: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2.执行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3.划分结果: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共划分了4个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5.5km2。(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3)
表3 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统计表
编号 |
名称 |
边界范围 |
面积(㎢) |
参照标准 |
2-01 |
主城区北大巴扎2类混合区 |
东侧:城镇开发边界线(英巴扎北路东侧); 南侧:巴扎路; 西侧:城镇开发边界(叶尔羌河路西侧)、环城北路; 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环城北路。 |
1.89 |
(GB/T15190-2014)中“8.2.2c” |
2-02 |
主城区2类商业中心 |
东侧:英巴扎路、英买里东路,央塔克路; 南侧:文化路; 西侧:健康路、英买里路、建设路; 北侧:幸福路、英巴扎路、英买里路。 |
1.11 |
(GB/T15190-2014)中“8.2.2c”,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认定为城市商业中心 |
2-03 |
主城区东2类混合区 |
东侧:城镇开发边界线、水清路、城镇开发边界线、文化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文化路; 西侧:提河路; 北侧:城镇开发边界线、幸福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
0.79 |
(GB/T15190-2014)中“8.2.2c” |
2-04 |
主城区南2类混合区 |
东侧:人民路、水清路、瀚海路; 南侧:夏普吐鲁克鲁; 西侧:英巴扎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北侧:刀郎路。 |
1.71 |
(GB/T15190-2014)中“8.2.2c” |
(四)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适用区域: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2.执行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3类标准,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3.划分结果: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的规定,共划分了3个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66km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详见表4)
表4 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统计表
编号 |
名称 |
边界范围 |
面积(㎢) |
参照标准 |
3-01 |
城南工业园3类区 |
东侧:瀚海路、内部路; 西侧:巴扎结米路,城镇开发边界线、工业路、建设路; 北侧:提孜那甫河、城镇开发边界线、巴扎路、夏普吐鲁路。 |
2.88 |
(GB/T15190-2014)中“8.2.2d” |
3-02 |
城南棉纺工业园3类区 |
东侧:城镇开发边界线; 西侧:瀚海路; 北侧:果园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
0.96 |
(GB/T15190-2014)中“8.2.2d” |
3-03 |
城西工业园3类区 |
东侧:S215,城镇开发边界线; 南侧:麦喀高速、城镇开发边界线;西侧:日照大道、城镇开发边界线;北侧:光伏路、城镇开发边界线。 |
5.8 |
(GB/T15190-2014)中“8.2.2d” |
(五)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
1.适用区域: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2.执行标准: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4a和4b类标准,4a类: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4b类: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3.划分结果:按照本方案“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的内容和要求,将麦盖提县中心城区内已建成的3条省道,13条城市主干路、18条城市次干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定为4a类功能区;将中心城区内麦盖提县客运站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麦盖提目前没有4b类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麦喀铁路暂不纳入本次区划。(4a类功能区划分情况见表5、表6)
表5 4a类声环境功能区统计表(主要道路)
序号 |
道路名称 |
类别 |
起点 |
终点 |
长度Km |
1 |
S215 |
省道 |
港湾路 |
城镇开发边界线 |
6.4 |
2 |
S310 |
省道 |
迎宾大道 |
城镇开发边界线 |
7.5 |
3 |
S234 |
省道 |
环城北路 |
文化西路 |
4.3 |
4 |
环城北路 |
主干道 |
迎宾大道 |
军民共建路 |
4.9 |
5 |
提河北路 |
主干道 |
环城北路 |
刀郎路 |
6.6 |
6 |
提河南路 |
主干道 |
文化东路 |
刀郎路 |
6.4 |
7 |
瀚海路 |
主干道 |
刀郎路 |
环城南路 |
5.7 |
8 |
英巴扎北路 |
主干道 |
环城北路 |
巴扎路 |
3.7 |
9 |
英巴扎南路 |
主干道 |
巴扎路 |
环城南路 |
3 |
10 |
迎宾大道 |
主干道 |
环城北路 |
环城南路 |
3.7 |
11 |
刀郎西路 |
主干道 |
迎宾大道 |
英巴扎南路 |
1.8 |
12 |
刀郎中路 |
主干道 |
英巴扎南路 |
人民路 |
1.9 |
13 |
刀郎东路 |
主干道 |
人民路 |
提河南路 |
2.4 |
14 |
文化西路 |
主干道 |
迎宾大道 |
S214 |
2.3 |
15 |
文化东路 |
主干道 |
S214 |
军民共建路 |
1.4 |
16 |
工业路 |
主干道 |
建设路 |
环城东路 |
1 |
17 |
巴扎路 |
次干道 |
迎宾大道 |
英巴扎北路 |
0.9 |
18 |
幸福路 |
次干道 |
叶尔羌路 |
环城东路 |
0.8 |
19 |
英买里路 |
次干道 |
迎宾大道 |
Y886 |
0.74 |
20 |
民生路 |
次干道 |
迎宾大道 |
人民路 |
0.9 |
21 |
果园路 |
次干道 |
S234 |
英巴扎南路 |
0.9 |
22 |
军民共建路 |
次干道 |
文化东路 |
环城北路 |
1.8 |
23 |
夏普吐鲁克路 |
次干道 |
迎宾大道 |
环城东路 |
0.8 |
24 |
发展路 |
次干道 |
建设路 |
环城东路 |
0.7 |
25 |
友好路 |
次干道 |
英巴扎南路 |
工业路 |
0.9 |
26 |
团结路 |
次干道 |
英巴扎南路 |
民生路 |
1 |
27 |
健康路 |
次干道 |
英买里路 |
民生路 |
0.9 |
28 |
巴扎结米路 |
次干道 |
民生路 |
环城南路 |
0.87 |
29 |
人民路 |
次干道 |
英买里路 |
发展路 |
0.9 |
30 |
光伏路 |
次干道 |
S215 |
日照大道 |
0.6 |
31 |
叶河大道 |
次干道 |
光伏路 |
港湾路 |
0.7 |
32 |
大漠路 |
次干道 |
S215 |
日照大道 |
0.9 |
33 |
港湾路 |
次干道 |
S215 |
日照大道 |
0.7 |
34 |
日照大道 |
次干道 |
港湾路 |
光伏路 |
1 |
表6 4a类功能区划分统计表(客运站)
编号 |
名称 |
详细地址 |
边界 |
备注 |
1 |
麦盖提县客运站 |
民生路 |
客运站规划范围内 |
面积过小不计入4类面积中 |
目前麦盖提县县域范围内没有已建成的铁路交通干线和火车站,因此本次没有划分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不做统计。
图1 麦盖提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八、加强城市噪声治理的建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坚持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针对麦盖提县噪声污染现状,结合本区划方案,为控制噪声污染水平,保障公众生活、工作、学习环境的宁静舒适,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
(一)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声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单位和民众保护声环境的意识,提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声环境保护法的自觉性,同时利用媒体对超标噪声污染源进行曝光,提供社会监督,并号召公众积极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行动。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志愿者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二)制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以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结合城市发展、居民生活声环境期望,制定城市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规划,为今后的噪声污染防治和改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具体要求如下: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划定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范围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
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制定、修订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的意见。
(三)加强噪声防治的监督管理。在城市声功能区划与声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以及启动噪声达标区建设。针对不同的功能片区,制定措施,开展噪声达标区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城市环境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同时凝聚社会各种力量齐抓共管,提高噪声达标区覆盖率。具体要求如下:
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交通干线两侧、工业企业周边等地方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还应当按照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督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推广应用,实行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的部门、人员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答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县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加强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防止工业噪声污染。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排污无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逐步推进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管机制。
(五)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住建、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在结合城市用地现状及规划的基础上严格审批,避免在文教、居住设施旁,建立噪声污染源。同时对声环境敏感的安静区,如医院、学校、办公楼等设施的建设布局,在规划和总体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声波的自然衰减作用,规划建设项目距交通噪声源的合理距离,建设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应尽可能选择在城市的边缘或远离安静要求的区域,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敏感目标和居民区的声环境安全。以及应明确建设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六)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民用机场选址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标准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监督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县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的监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以及劝导机动车音响器材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警车、消防救援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安装、使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不得使用警报器。
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在车站、铁路站场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污染。
县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对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噪声污染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铁路运输企业和县人民政府对因铁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铁路运输企业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在高速路、过境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等路段种植一定宽度的吸噪隔离林带,在通过林带屏障降低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的同时,对居民居住、行政办公、文教医疗等区域也应强化降噪园林建设工作。
(七)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号召居民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良好噪声污染防治氛围,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应当倡导全社会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措施如下: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
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环境噪声监督职责,相关部门设立噪声投诉热线与监督处理机构,设专人专职,根据各相关部门权责,制定行之有效的处理办法,让城区居民直接与相应监管部门联系,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九、附则
1.“昼间”和“夜间”的时间划分,即:昼间8:00~24:00;夜间0:00~8:00。
2.麦盖提县声环境功能区由麦盖提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
3.本区划方案,经麦盖提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执行。
4.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信息公开经办人:肖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