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下半年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2-12-23 18:35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下半年行政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3100679259755E | 余新华 |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喀地环罚字 [2022] 31号) | 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2022年6月23日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 现场调查基本情况: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麦盖提县城南工业园区,主要从事PVC、PE管、滴灌带生产,与2013年取得原麦盖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中企宏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麦环函字〔2013〕84 号),与2017年7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2020年取得排污许可证,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清洗废旧滴灌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通过循环池排入场内林带、现有的废水沉淀循环池未使用,检查时清洗滴灌带车间已停工,但明显可以看出排水、流水痕迹以及破碎的滴灌带。操作人员及负责人员均承认违法事实。 |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
罚款 | 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 | 10 | 2022/9/23 |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
信息公开经办人:齐曼古丽·麦麦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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