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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2-06-30 18:20 浏览次数: 字体:【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上半年行政处罚信息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备注
麦盖提华鹰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653127MA776RGA6A 余新华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麦环罚字〔2021〕2号) 涉嫌在线监测数据未正常上传案 20211125日国发平台在线监测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罚款 对当事人处罚人民币27200元(大写:贰万柒仟贰佰元)整。 2.72 2022/1/20 2022/2/5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



信息公开单位: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

信息公开经办人:齐曼古丽·麦麦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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