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来源:麦盖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2-10-25 13:54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权利
(一)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二)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权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举行听证会的要求。
(四)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五)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六)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查阅第三人提出的书面答复和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七)如发现案审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该案审人员回避。
(八)对行政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嫌疑的,有权向纪检、检察机关进行举报。
(九)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决定,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法律、法规没有前述复议前置规定的,以复议机关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十)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期间,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申请人必须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按时到达勘查现场、听证会场等指定地点协助、配合调查。
(六)对案审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必须说明要求回避的事实与理由并在结案前提出。
(七)举报行政复议人员有贪赃枉法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必须具实名进行,不得作毫无事实依据、推测的诬告,否则,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将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将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息公开单位:县司法局
信息公开经办人:地力夏提·阿地力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