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来源: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 发布日期:2023-09-21 19:41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 区机构改革方案》(新党厅字〔2019〕13 号)和地委办公室、行 署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喀什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喀党办发〔2019〕2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麦盖提县生态环境局是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和行署工作要求,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地区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区范围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县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拟订县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县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六)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地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执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十)负责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制度,根据授权对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自治区和地区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监察问责。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地区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县域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县域生态环境监察综合工作,拟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监督检查辖区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
(二)综合业务室。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县域生态保护规划,承担县域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县域范围内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组织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规划及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县域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县域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域范围内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跨区域转移及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承担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落实,参与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调查评估县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 4 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2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 1 名。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具体解释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麦盖提县文化西路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麦盖提县分局办公楼
负 责 人:马俊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16: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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