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喀什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6-02-20 09:18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应合法、真实、及时、便民,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喀什地区行政公署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一律进行公开。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特编制《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喀什地区各级政府机关(同时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计划
1. 地区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制定的涉及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2. 地区、各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内容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
3. 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各类专业规划等内容。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 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 扶贫、优抚、救济、救灾、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 土地征用、土地征用补偿方案和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及有关听证情况;
4. 城镇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拆迁公告、安置方案、补偿标准及有关听证情况;
5.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和监督投诉渠道;
6.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向社会承诺办理的项目、工作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7. 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三)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各类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内容除外。
(四)公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情况
1. 各县(市)城市、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2.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 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政府机构和人事基本情况
1. 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及职责权限、办事程序;
2.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法律责任等;
3. 行政机关领导班子分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
4.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人事任免及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务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要求属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行署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和信息管理中心将通过喀什政府信息网(http://www.kashi.gov.cn/)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侵害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决策信息,或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正常开展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1、新闻发布会;
2、互联网政府门户网站(喀什政府信息网);政府公报;
3、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4、设立公开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1、受理申请机构
喀什行署办公室自2008年1月起正式受理喀什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待批准后,由喀什政府信息网予以公开。办公地址为新疆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办公时间:夏季9:30-13:3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98-2832963、2825492
传真号码:0998-2825492 邮政编码:844000
通信地址:新疆喀什市解放北路46号
电子邮箱地址:ksxxgk@126.com
2、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提出书面申请,并可通过政府网站或前述其他联系方式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喀什政府信息网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进行登记,转交相关政府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予以公开,不能公开或不能按期公开的必须予以说明。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依申请公开的文本原则上使用电子版免费向公众及申请人提供。如需打印及邮寄,相关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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