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3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全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将所有行政规范文件纳入审核范围,认真履行审批职责,确保应审必审。
四、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主动接受监督。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违法文件,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五、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执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县各行政单位要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依法履职。
麦盖提县司法局
2022年1月31日
信息公开经办人:地力夏提·阿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