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2年5月13日,喀什地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喀什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喀地民字〔2022〕9号),按照地委、行署相关会议精神,县委、县政府关于民生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提高麦盖提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在征求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各乡镇意见的基础上,经县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印发提标文件。
二、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地区要求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从56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616元/人/月。提标后A类救助标准为616元/人/月;B类救助标准为470元/人/月;C类救助标准为380元/人/月。
2、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从4680元/人/年提高至不低于5292元/人/年。提标后A类救助标准为5292元/人/年(441元/人/月);B类救助标准为4440元/人/年(370元/人/月);C类救助标准为3360元/人/年(280元/人/月)。
3、分类施保保障水平。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的实际补助水平根据救助家庭实际适当调高救助档次。
(二)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1、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从9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690元/人/月。
2、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14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1000元/人/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元/人/月。
新标准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人:县民政局低保中心主任 田丽
联系电话:0998--7841509
点击查看文件:关于提高麦盖提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